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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阮家麟

阮氏家谱族谱总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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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8-1 19:30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
多些人参与宗谱研究就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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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8-27 06:50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全阮人一起努力,实现村村有族普,家家能查根,这是最基本的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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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8-27 09:16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赞!对谱好!理世系清脉络!知宗恩睦族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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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8-27 09:37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赞!
宗亲网分享家谱,利于宗亲们对谱、理世系清脉络,寻根问祖,知宗恩睦族亲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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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2 10:39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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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2 10:39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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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0-11 23:32:19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阮家麟 于 2018-10-17 09:27 编辑

谱资料公开有利于弘扬阮姓文化
族谱资料是人类繁衍的档案,是属于历史文化的一部分,资料公开有利于弘扬阮姓文化,有利于宗亲寻根,有利于凝聚族亲的感情,还能创造更多的宗亲间的互惠互利机会,总之,族谱公开资料共享好处多多,利己利人利家族。
族谱内记录的家规和族规是中华经典文化的一部分,是阮族的精神财富,一本好家规能成就一方英才,一本好的族规能强邦兴族。
        几千年来的战争与无数的天灾人祸,致使人类不断逃难迁移,家庭和家族人常常出现失联或失踪,阮族人也不例外,几千年来,自从阮国破亡后,阮族人为求存求生,逃避战乱,流离失所,历尽奔波与磨难,阮国后的数百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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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0-27 14:00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们村福建霞浦坡头村,一直有族谱,代代相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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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1-23 15:50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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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3 10:33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楼主| 发表于 2014-10-15 05:14:04 |

赴始兴县陈告迁徒词:.....>>>




  关于南宋罗贵从南雄始兴迁徙到新会的事,珠江三角洲各姓氏的“族谱”都有记载,但说法不一,有的说事件发生在宋高宗绍兴元(1131)年,有的说宋理宗绍定(1228-1233)年间,有的说宋宁宗开禧元(1205)年,还有的说宋度宗咸淳九(1273)年,时间相差几达一个半世纪! 故此,有必要对其族谱记录中的背景年代、地方名称及人物称谓进行考证,以求真伪。本文以隋、唐、宋、元、明各个朝代的地理名称,及有关社会制度等方面对罗氏族谱的记载进行对照查证。   

下列11个文件乃是广东省东莞英村罗氏的记录,节録自<中国学术评论出版社>之《珠玑巷宋代居民罗贵南迁事件》,作者:曾昭璇,曾宪珊,曾宪纬,张永钊。
链接PC:  http://hk.crntt.com/crn-webapp/c ... 441&secid=48668  
链接SP: http://hk.crntt.com/crn-webapp/c ... 701&secid=17773   

羅貴事件是南宋初年大遷徙

  羅貴事件據黄佛頤《珠璣巷民族南遷記》引《東莞英村羅氏族譜》手鈔本:“宋代間,有宫人蘇氏,貌美性淫,貪私無己。一夕,上幸宫,失調雅樂。上怒,命下冷宫,時宋宫禁不嚴,妃乃潜逃,無人知覺,自度不可復入,因扮作游婦,混雜京省,踪迹飄泊,所遇輒投,時有富民黄貯萬,係南雄府始興郡保昌縣牛田坊人,貯萬備船運糧上京,遂得至關口市下,灣泊船隻,備牲酬福,時有歌舞近前,似有獻媚之態,萬見女貌美,稍以意挑之,女即下船,與萬言娓娓不己,願托以終身之事,因載而歸。後來上行敕復取蘇妃,而不知逃亡久矣。上怒,敕兵部上書張欽,行文各省緝訪,經年無迹,乃復奏,上準歇,不行追究,不知貯萬所遇女子,即蘇妃也。已改胡姓,立爲寵婦矣。一日,其家人劉莊因隙走出,揚曳弊端,傳溢京省,兵部官知此,恐上查究,乃詐謂民違法作孽,會同王府六部,所有文武官僚共掩前迹,密行計議,欲洗其地以滅迹。僞稱南雄府保昌縣牛田坊,有賊作亂,流害良民,冒挾聖旨准行,以南雄府始興郡保昌縣牛田坊地方,擇地建築寨所,聚兵鎮守,應國泰民安等事。時貴祖有婿樑喬輝,現在京都,任兵部職方司,得聞聲息,遂遣家人密報,未旬月,部文行批立令照議,嚴行遷徙,時始興郡牛田坊五十八村,居民億萬之衆,莫不嗟怨惶惶。惟珠璣巷居民九十七家,貴祖密相通透,圍集商議,以南方烟瘴地面,土廣人稀户必有好處,大家向南而往,但遇是處江山融結,田野寬平,及無勢惡把持之處,衆相開闢基址,共結婚姻,朝夕相見,仍如今日之故鄉也。衆議而相語曰:今日之行,非貴公之力,無以逃生,吾等何修而至此哉,今日之德,如戴天日,後見公子孫,如瞻日月,九十七人即相誓曰,吾等五十八村,居民億萬之衆,而予等獨借公之恩,得賴逃生,何以相報。异日倘獲公之福,得遇沃壤之地土,分居安插之後,各姓子孫,貧富不一,富者建祠奉祀,貧者同堂共餐,各沾貴公之澤,萬代永不相忘也。世世相好,無相害也。即益名團詞赴縣陳告,準立文案文引,乃赴府告準案結引,立號編甲,陸續向南而行,所有案卷文引,備列於後。紹興元年(1131)仲冬望後志。


  1.赴始興縣告案遷徙詞

  牛田坊十四圖珠璣村貢生羅貴,居民麥秀,李福榮,黄復愈等,團爲赴難,俯乞文引蚤救生靈事,貴等歷祖辟住珠璣村,各分户借,有丁應差,有田賦税,别無虧缺,外無違法,向惡背良,爲因天灾地劫,民不堪命,十存四五,猶慮難周,及今奉旨頒行取土築作寨所,嚴限批行,下民莫敢不遵,貴等思得近處無地堪遷徙,遠聞南方烟瘴地面,土廣人稀,田多山少,堪辟住址,未敢擅自遷移,今備簽九十七名,歷情赴大人階下,伏乞立案批給文引,經渡關津岸陸,俾得路引遷移,有地安生,戴恩上詞。紹興元年(1131)正月初五日詞上。

  知縣嚴統化批準申太府施行。

  2.赴南雄府告案給引詞

  始興縣牛田坊十四圖珠璣村歲貢生羅貴,居民麥秀、李福榮、黄復愈等,連名團爲逃難,俯乞文引蚤救生靈事。貴等歷祖辟住珠璣村,各分户籍,有丁應差,有田賦税,别無虧缺,外無違法向惡背良。爲因天灾地劫,民不堪命,十存四五,猶慮難周,及今奉旨頒行,凡民莫敢不遵。貴等團思近處無地堪遷,素聞南方烟瘴地面,田多山少,堪辟住址,未敢擅自遷移,今開居民九十七人,團情赴大人階下,伏乞立案,批給文引,經渡關津岸陸,度衆生早得路遷移,安生有址,霑恩上詞。紹興元年(1131)正月初十日,團詞人羅貴等。

  3.知府鐘文達批詞

  查得貢生羅貴等居民九十七人,原係珠璣村屬人也。詞稱遷移之故,行慮集兵之擾,非有禁過之例,準案給引,此照通行,方至止處,即傳該掌官員,告下復引,毋遺。吏房書吏黄英茂行。

  4.計開赴難團詞人九十七名

  1.羅貴2.麥秀3.李福榮4.李應元5.伍悦6,吴孟魁7.譚君可8.張汝學9.馮彦彩10.馮三才11.陸道思12.樑淮13.麥信可14.吴仲賢15.黄復愈16.陸以信17.曹一常18.鄭一元19.周彦才20.譚廣信21.馮元昌22.胡漢瑞23.高易思24.黄義25.何大參26.陳世卿27,黄可潤28.周觀達29.趙世常30.樑弘益31.周君義32.陸雲遠33.蘇汝卿34.高子啓35.胡勝章36.蔡春澤37.吴國禮38.歐以信39.陸潤成40.文可大41.黄仲貴42.譚文廣43.黎人杰44.李伯宗45.李德裕46.黎元海47.吴永奇48.趙汝榮49.湛英奇50.黄文富51.蔡二齊52.馮大澤53.李子龍54.黄天挺55.樑淳化56.何汝祥57.黄悦中58.伍之露59.盧明運60.郭子交61.黄秀係62.阮可益63.區孔道64.高遠65.湯佐66.馮道立67.黎聖進68.李聖悦69.馮元澤70.陳子龍71.譚廣孚72.周伯通73.陳世興74.謝忠卿75.黄聖永76.陸榮澤77.黄文禮78.黎文達79.何鵬羽80.廖德舉81.吴仁禮82.黄棠83.何一裏84.伍顯才85.温大化86.尹中奇87.黄元生88.陳世道89.李子才90.馮元愈91.黎成初92.麥全93.馮德恩94.周子逵95.曹元瑞(按此本只記95人,二人未記。)

  5.珠璣村三十三姓九十七人流徙銘
  珠璣流徙,羅湛鄭張,尹文蘇謝,
  陳麥盧湯,温胡趙伍,曹歐李樑,
  吴馮譚蔡,阮郭廖黄,周黎何陸,
  高發其祥,九十七人,開闢烟瘴,
  三十三姓,永鎮南方,子孫萬代,
  爲國棟樑。文經武緯,愈遠愈昌。

  6.本府文引

  嶺南道南雄府爲逃難給引早救生靈事,本年正月十三日,據始興郡保昌縣牛田坊十四圖珠璣村,貢生羅貴等連名呈稱前事,内開:爲天灾人禍,民不堪命,十存四五,猶慮難周,及今奉明旨頒行築土設寨所,因思近處無地堪遷,遠聞南方烟瘴,地廣人稀,堪辟住址,未敢擅自遷移等情到府,據此案查民貢生羅貴等九十七名,案非惡孽民氏,爲此合就行給文引,批限起程。凡經關津岸陸,此照通行,毋得停留阻禁,方到此處,合應行赴該府州縣屬立案定籍,報文寅尉造册,轉報施行。紹興元年正月十五日,給限四月二十日。吏房書吏黄茂英行。

  即於是年正月十六日,携長男大用,次男利用,三男巨用,四男期用,五男曦等及同文引九十七人,向南而來,四月二十六日,方至岡州大良都古朗等村,憑土人龔應達接歇數日,乃會同齊人九十七名,赴州縣告案,立借緣引。憑土人龔應達保結。

  7.赴岡州告案立借緑引詞

  爲逃難案生團情事:貢生羅貴,居民麥秀、李福榮、黄復愈等,原籍南雄府始興郡保昌縣牛田坊十四圖珠璣村,貢生羅貴等陳情,俯乞立案,安廣州、岡州、大良等處定籍,安恤生靈,上繕國課事。貴等祖歷辟住珠璣村,各姓開分户借,有丁應差,有田賦税,别無虧缺,外無違法向惡背良。天灾地劫,民不堪命,十存四五,猶慮難周。及今奉旨頒行取土築設寨所,嚴限批行無遺等因,近處無地堪遷,遠聞南方烟瘴,土廣人稀,堪辟住址,未敢擅自遷移。本年正月初十日,赴府立案批引,嚴限正月十六日起程,沿途經關津岸陸,此照通行,於本年四月二十六日,來到邑屬岡州大良都古朗甲朗底村,盤費乏盡,難以通行,借投土人龔應達草屋,未敢擅作窩兜,百口相告簽名粘引,固赴岡州大人階下,俯乞立案,安插各處,增圖定籍,保恤生民,仍乞批執照緑引施行,庶子孫萬代,戴恩周極上詞。紹興元年五月初六團情貢生羅貴等叩呈。

  8.岡州知縣李叢芳批詞

  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濱,莫非王臣。貢生羅貴等九十七人既無過失,準遷移安插廣州、岡州、大良都等處,方可準案增立圖甲,以定户籍,現辟處以結廬,辟地以種食,合應賦税、辦役差糧,毋違,仍取具供結册,連路引緣赴岡州。

  9.羅貴等之供給

  紹興元年(1131)正月十三日,團情貢生羅貴等居民九十七人,蒙州官準案,逐一編定新圖,開報排裏,分住各村,具結報投州應造册務。大良都古朗底村開圖居民新增都圖,以定户籍借。新充新圖一甲里長羅貴,裏排麥秀、李福榮,黄復愈,黎孔昭,吴孟魁、何大參、鄭一元、胡漢瑞、趙世常等,今相與結爲奉上明文行勘攢造黄册事,貴等原係南雄府始興郡保昌縣牛田坊十四圖民籍。原住珠璣巷,爲因天灾地劫民荒,及今奉旨頒行取土築設寨所,嚴限批行,貴等備開九十七名,團赴本府蒙案批引遷移,來到邑屬大良都古朗甲朗底村,下擔歇脚,備情赴臺,蒙準議增立圖,編立十排格眼該掌約束九十七人,各辟土以種食,辟草以結廬,聊爲窩兜,今蒙上取具供結應造册務繓引等因,遂一遵依,合同裏排人户各備開單情由,逐一分勘,中間並無隱匿,如虚甘罪,所供是實。

  10.單開供狀

  立供狀係南雄府歲貢生羅貴,年方四十六歲,係南雄府始興郡保昌縣牛田坊十四圖民籍,住沙水村珠璣裏,奉例告案批引遷移,來到邑屬岡州大良都古朗甲朗底村,盤纏乏盡,難以通行,結草歇脚,備情赴州,蒙準批以增圖立甲,以定户籍開闢新圖,結草爲屋,種蔬爲日食,隨時度活。今蒙上司明文行勘攢造黄册等事,羅貴户充新圖第一甲里長,今將本家新收丁産,逐一開報,中間不敢隱瞞,如虚甘罪,所供是實。
  (1)計開男女人丁。家男五口,男子未成丁四口。本身年四十六歲,長男大用,年方二十六歲;次男利用,年方二十二歲;三男巨用,年方一十八歲;四男期用,年方一十五歲。
  男丁未成丁一口、婦女一口,阿鄭年方二十歲,家僕二名:林昌、張進陛。
  僕男未成丁三口:阿達、阿禄、阿勝。僕婦二名,僕女一口。

  (2)新收山塘田地共二十一畝二分二厘一毫。納米六鬥四昇三合二勺四抄。一田土名朗下底,一號共一十九畝一分二厘二毫,六鬥二昇二勺三抄。一民田每畝三昇,則加耗二合一勺計,一民地士名高處地,税五分五正,一昇六合一撮,一民塘每畝五昇,則加米三合一抄,一塘土名山子下,税四分,米二昇一合四抄

  計開

  草屋主間,草牛二頭。



上述11个文件中出现的地理名称,社会制度,如下:
  1. 地理名称:岭南道南雄府始兴郡保昌县
  2. 地理名称:冈州
  3. 贡举制度:贡生与岁贡生,人物称谓。
  4. 赋役制度:图甲与黄册  

  1.岭南道南雄府始兴郡保昌县
  
  岭南道是唐代时期的地理名称,下辖9郡,73州,1都护府, 314县[2]。宋朝时期的“南雄”是广南东路管辖下的一个州,有两个下辖县:保昌、始兴。它本来的名字叫“雄”,宋太祖开宝四(971)年才加“南”字,宋徽宗宣和二(1120)年,赐郡名保昌。北宋时的广南东路只有1府,肇庆府。到了南宋时则变成3府11州;3府是:肇庆,德庆,英德; 11州分别是:广、韶、循、潮、连、封、新、南恩(郡名:恩平,今阳江、阳春、恩平一带)、梅、南雄、惠。[4] 元代时的“南雄”是江西行省中的1路,叫南雄路,忽必烈至元十五(1278)年改为“南雄路总管府”[16]。明代时的“南雄”是广东道宣慰司管辖下的一个府,辖保昌、始兴两县。[15]  
  
  2.冈州

  隋代曾有“冈州”,后来撤掉[1]。唐高祖武德四(621)年从岭南道广州南海郡分出新会、义宁二县置冈州新会郡,隶属岭南道。“冈州”在唐太宗贞观十三(639)年被撤,同年恢复,唐玄宗开元廿三(735)年又被撤掉并入广州南海郡,为冈州新会郡期间曾分成数县,撤时重新划分成新会、义宁两县,此后再也没有冈州[2]。其所辖区域大概是今天的新会、台山、开平、鹤山, 故又称:四邑。

  3.贡生、岁贡生

  宋代称贡士,岁贡士,即辟雍生,每年由州学升到辟雍,再由辟雍升太学。宋朝时县级设小学,州级设州学,品学兼优的县学生可以逐级上升到太学。太学分上、内、外三舍,有国子生和太学生。国子生只收七品以上的官员子孙;太学生则收八品以下官员的子弟,及优秀的平民。凡学皆隶属国子监。[5]
  元朝中叶才正式以贡举取士,而且还岐视汉人。元时有岁贡儒人,指各路每隔三两年向上级保荐“通经史晓吏事,行为廉慎”的儒学之士。[6]
  明太祖洪武元(1368)年,设国子学,后改为国子监。凡进入国子监的通称为监生,举人叫举监,秀才叫贡监。贡监又分:岁贡,选贡,恩贡,纳贡。府、州、县学诸生要想当官就得进入国子监。起初,令府、州、县学每年举荐各一人。经数次更改后,至弘治、嘉靖年间才落实为:府学每年2人,州学每两年3人,县学每年一人。[7]


  4.图甲与黄册事 

  宋朝时期,政府允许人民自由迁徙,即听附籍:指很容易取得当地户籍。故此,宋人的乡土观念淡薄,不象以前的人那样留恋家乡,稍不如意就迁徙,到其他地方落户,其程度宽松到连流放犯都可以在役满一年后落户该地[14]。宽松的户籍政策给了那些“惹不起躲得起”的人们大开方便之门。人们为逃避私债,免缴公税,躲避差役就转徙四方,有的租耕,有的经商,有的索性当无业游民。由于人们频繁地迁徙,以致大量田地被拋荒。赵宋皇帝们想方设法,劝导游手好闲的民众返回岗位恢复生产。为号召农民归田复耕,宋太宗就曾“亲耕籍田”。宋仁宗也“躬耕籍田,以先天下”。[8] 宋高宗赵构也不遑多让,他允许农民兼职经商,只要按时缴交农田税,不抛荒田地,倘若见到荒芜的田地就收归国有[10]。宋朝时期人口流动大,户口登记困难,各路、州、县的记录多不准确[9]。概括说,宋时的户口分四大类: 坊郭户、乡户、主户、客户,见《宋史.食货上 二至六》,换成现在的言语就是:城市人,农村人,当地老板,外地劳工。
  到了元代和明代的时候,情形就大不一样。据<元史.志53刑法四.禁令>记载:“往来江河者,禁之。诸经商及因事出外,必从有司会问邻保,出给文引,违者究治。诸投下并其余有印信衙门,并不得滥给文引。”元朝政府严令人民必须勤本业,不准四处游荡,凭文引外出,凭文引过关渡,凭文引投宿住店,违者重罚[11]。明朝沿袭元朝的制度。明朝政府命令各地人民,务守本业,出入邻里,互相知会,发现游荡闲人送官办,将之流放化外;发现过乡商贩带钱不足一万文或者钞票不够十贯,即使身有官方文引,也要送官办,流放化外[12]。
  明朝洪武十四(1381)年,天下编赋役黄册,户口分三大类:民、军、匠。各户必须详实填写人口和田产状况,以110户为一里,选其中壮男多粮食足的十户为首领,余下的100户分10甲,每10户为1甲,由选出的十户充当甲长,里长每年一任,由10个甲长轮流做,按丁粮多少排序次。城市的叫坊,城郊的叫厢,乡都叫里。每里编一本,叫做图甲;然后上呈县、府、布政司,自下而上层层登记,各级自留一本作征税编傜役之用,叫白册;最后送户部存档,因户部用黄纸做封面,故叫“黄册”。[13]

  结论: 上面所引的11个文件中出现的“贡生、岁贡生、立图甲、黄册事、文引、路引”都是明朝时的称谓和制度;“贡生、岁贡生”是明代人对以秀才资格进入国子监的监生之称谓;“图甲”是“黄册”的基础部分,而“黄册”是明洪武十四(1381)年后的事。文件9:<罗贵等之供给>,以罗贵为首任里长,9个甲长:麦秀、李福荣、黄復愈、黎孔昭、吴孟魁、何大参、郑一元、胡汉瑞、赵世常,刚好10人,文件9和10中的句子“明文行勘攒造黄册”,及文件10:<单开供状>的罗列,明显是明朝时期的黄册制。况且,宋代人迁徙自由,落户容易,根本不需要官方文引。而到了元朝、明朝时,由于制度的改变,人们被禁锢在土地上,出远门必须获得官方文引。文件中的“岭南道”和“冈州”是唐代地理名称,“冈州”是州级,隶属“岭南道”; 而“新会”在宋代时期是县级,隶属广南东路、广州南海郡[4]。南宋官老爷们岂会张冠李戴,糊里糊涂地在官方正式文件上乱写! 罗贵是世居南雄的知识分子,断不会把籍贯“南雄州保昌郡”报错为“南雄府始兴郡”,也不会在正式文件中说:“邑属冈州”, 见文件10。以上这些足以证明九个文件,包括: <罗贵事件是南宋初年大迁徒>中的摘录,
<赴始兴县告案迁徙词>,
<赴南雄府告案给引词>,
<知府钟文达批词>,
<本府文引>,
<赴冈州告案立借绿引词>,
<冈州知县李丛芳批词>,
<罗贵等之供给>,
<单开供状>
不是出自宋代人之手,而是明代时期的罗氏子孙根据祖辈传说,托宋人之名,以明朝制度结合唐朝的地方名称整理出来的,珠江三角洲其他姓氏在此基础上按本姓的传说和需要另开版本。到了后来,因年代变迁,地名更易,查证困难,遂致罗贵南迁的记录有多个版本。


参考文献:
1.《隋书.志26地理下》
2.《新唐书.志33上地理七上》卷47
3.《旧唐书.志21地理四》
4.《宋史.志43地理六》卷90
5.《宋史.志110选举三.学校试 律学等》卷157
6.《元史.志31选举一》卷81      
7.《明史.志45选举一》卷69
8.《宋史.志126食货上一.农田》卷173
9.《宋史.志127食货上二.方田赋税》卷174
10.《宋会要辑稿.食货69》161册,页101/164,见:户部复知岳州范寅敷。
11.《元典章.刑部》卷13,刑法:[社长觉察非为],[路人验引放行]。
12.《大明会典.户部六》卷19,页86-87/107
13.《明史.志53食货一》卷77
14.《宋史.志154刑法三》卷201,见:曾布议复肉刑。
15.《明史.志21地理六》卷45
16.《元史.志14地理五》卷62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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